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
受理時間: 即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星期一)前提送
受理單位: 申請人(學生)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受理文件: 請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佐證文件提送受理單位申請。
受理對象: 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符合該須知臚列之成績或優良表現資格者(如下說明)
◈❖【原住民學生】◈❖
對象 : 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 ,且為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之在籍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申請表下載 : 請下載112學年度第2 學期「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文件使用
◈❖【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
對象: 本須知所稱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指本市高中(職)以下或國內大專校院在籍學生,且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資料經本市戶政事務所註記【熟】記事者。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申請表下載 : 請下載112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文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