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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公告該鄉外獅段117地號等43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遭無權占用,請占用人於本公告期限內自行移除占用物、騰空返還,逾期未辦理者,將由本所逕為處理並收回土地。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1日止,計30日。
二、旨揭遭占用43筆土地標示、坐落位置及各筆土地公告插牌座標如後附公告土地清冊及占用位置圖。
三、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為民法第66條第2項所明示,請旨揭43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占用人於本公告期限內自行移除占用物,逾期未配合者,本所將依前揭規定收回土地;倘有占用人就旨揭43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物出面向本所主張權利者,本所將逕依法訴究。
四、對本公告倘有異議者,請於本公告期間以書面方式向本所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異議,本所將依本公告說明三辦理土地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