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實施本市防疫新生活,民眾至本市下列場所或於本市參與活動,指定執行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配合實名(聯)制之防疫措施:
(一)公務機關洽公。
(二)醫院及長照機構探病或探視。
(三)娛樂業消費(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
(四)團體旅遊活動。
(五)藝文活動室內場所。
(六)宗教遶境活動。
(七)占用道路活動(例如辦桌等)。
三、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採取實名(聯)制登記(登記入場時間、人員姓名與連絡電話),對於蒐集之個人資料僅可保存28日,屆期即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
四、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違反上開實名(聯)制登記措施,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