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29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951號函辦理。
二、本指引請貴府協助轉知相關公協會及其業者,並請貴府協助勸導業者配合本指引修正之疫苗施打措施,儘速完成接種疫苗2劑,倘於有從業人員/工作人員違反疫苗施打規定,應輔導業者限期改善。
三、另為有效落實從業人員完整施打疫苗,請貴府自行辦理或委託外部單位對業管場所(域)辦理定期抽查(至少10%),倘場所(域)尚有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從業人員,應輔導業者限期改善,並請貴府將抽查結果及改善狀況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