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計畫即將於 113 年 3 月 25 日(一)開辦!
ㄧ、申請期限 : 113 年 3 月 25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15 日(當年度經費用罄
即停止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格 : 設籍臺南市並符合本市社會局或區公所認定經濟困難且開
立證明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臺南市政府社區局或區公所開立之經濟弱勢證明(如: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
三、補助項目(下列各項補助費用合計每人每年 30,000 元為上限) :
(一)健保部分負擔:係指健保在保者就醫時,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代為收取
健保給付範圍之自付費用(包含門診、急診、住院部分負擔)。
(二)住院膳食費:住院期間健保不給付之膳食費用。
(三)掛號費:健保不給付之門診、急診及住院掛號費用。
(四)救護車費用(每人每年 6,000 元為上限):病患因緊急狀況就醫、院間轉
診或強制就醫時之救護車費用(含隨車救護人員費用)。
(五)健保欠費(每人每年 6,000 元為上限):無力繳納健保費或積欠健保費
者,予以協助繳納健保欠費之金額。
*同時申請醫療費用(健保部分負擔、住院膳食費、掛號費、救護車費用)及健
保欠費者,申請表須分開填寫,但附件二黏貼之證明文件(申請人、受託人之
身分證影本)僅黏貼 1 份即可,另 1 份可以影印方式附上。
四、申請檢附資料 :
(一)當年度就醫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須蓋妥診所章或醫院章)或中央健康保
險署補發之欠費繳款單正本(不含滯納金)。
(二) 低收、中低收或本市社會局或區公所開立之經濟弱勢證明(三擇一)。
(三)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提供正本核對後,現
場檢還正本)。
(四) 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 申請人及受託人之私章。
(六) 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五、受理單位:
(一)醫療費繳清及健保欠費者,請至本市 37 區衛生所申請。
(二)醫療欠費者,請洽各大醫院(社工評估符合者由醫院代為申請)
相關申請表、申請流程、宣導海報及(113)衛生所自主管理表(收件名冊、初審自主檢核表、衛生所送件簽收單)請逕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為民服務窗口/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專區https://reurl.cc/bGMnEy 查詢下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