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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及獨居老人在宅緊急救援連線服務計畫

服務對象:

(一)未滿65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未接受全日型住宿式 機構照顧服務,並經本局評估符合下列規定者:

1.單獨居住或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者。

2.因生活自理能力不足需使用緊急救援服務者。

3.能配合不活動狀況偵測監控者。

4.無其他不適合使用本系統者。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年滿 55 歲之原住民或年滿 60 歲之一般市民,並具 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

1.獨居長者。

2.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者(連續達5天以上獨居事實)。

3.與子女同住,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4.一戶2人以上老人,其中1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補助標準:

(一) 未滿65歲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身心 障礙者,由本局全額補助。

(二)年滿65歲列冊低、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及65歲以上領有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獨居老人,由本局全額補助。

(三)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為列冊低、中低收入戶及5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之原住民,由本局全額補助。

(四)一般戶之身心障礙者及年滿60歲之一般獨居民眾及年滿55歲之一般獨居原 住民,其系統連線服務費用自費負擔。

申請程序:

(一)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辦:

1.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各1份。

2.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或戶口名簿影本。

3.各福利身分別補助之證明文件(一般自費者免附)。

4.申請表(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領取或進入本局網站下載)。

(二)由本局評估核定後,交由受託單位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