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所需文件資料:
(一)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土地登記謄本(1個月內):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三)魚塭土地非屬養殖用地,應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或都市計畫管理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作養殖使用證明文件或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經營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者需檢具核准容許證明文件。
(四)養殖場位置(或以地籍圖代替)及養殖場配置略圖。
(五)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六)魚塭為共同經營者,應附共同經營切結書。
(七)養殖漁業登記證換補發或變更登記時,舊證需繳交回。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免規費。
上述文件資料備妥向公所申請,由公所初審後轉送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漁業科續辦發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