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承辦人分機: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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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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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社工訪視評估,符合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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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印章
2. 戶口名簿
3. 郵局存摺(受扶助兒少)
4. 學生證(在學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在監、服役、失蹤協尋證明、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或收據(若戶內人口有此證明請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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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承辦人分機: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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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本市或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並實際居住本市之未滿十八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如:父母離異、死亡、失蹤、重大傷病、入獄服刑或非婚生子之兒童少年,且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動產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全戶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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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197元。
2. 符合最低生活費標準1.5~2.5倍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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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印章
2. 戶口名簿
3. 郵局存摺(受扶助兒少)
4. 學生證(在學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在監、服役、失蹤協尋證明、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或收據(若戶內人口有此證明請檢附)
5. 申請人及戶內人口所有銀行存摺、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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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承辦人分機: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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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未達就學年齡(0-6歲)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身心障礙之兒童(領有評估報告書、診斷證明書或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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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療育費: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臺幣675元)。
2.一般交通費: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200元,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不得超過10次(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定點進行兩次療育項目,交通費以一次計算)。
3.以上各款補助合計,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4,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6,000元,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每月以申請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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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印章。
2.戶口名簿。
3.郵局存摺。
4.早期療育交通記錄單(表二)。
5.早期療育治療記錄及正本收據黏貼單(表三)。
6.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7.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身心障礙證明(以上擇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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