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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項目-社會福利資訊
 
婦女福利
 
申請項目
 
申請條件
 
內容
 
應備文件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承辦人分機:152)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
5.  單親家庭及隔代教養家庭無力扶養。
6.  配偶入監服刑(一年以上)。
7.  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
1. 申請人印章
2. 戶口名簿
3. 郵局存摺
4. 學生證(在學證明)、在監、服役、失蹤協尋證明、家暴保護令、法院判決書(若戶內人口有此證明請檢附)。
 
設籍前外籍配偶(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遭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承辦人分機:152)
1. 配偶死亡或失蹤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3.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無力負擔醫療或訴訟費。
4.  單親家庭無力扶養。
5.  配偶入監服刑(一年以上)
6.  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費、法律訴訟費、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