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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民服務項目-社會福利資訊

 

老人福利
 
申請項目
 
 
申請條件
 
內容
 
應備文件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承辦人分機:154)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 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4,230)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4,574)之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三)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符合資格者,依據審核結果每月發放4,164元或8,329元,若有人口及財產異動情形則重新審核資格。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代理人身分證、印章(無則免附)
3. 身障手冊(無則免附)
4.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無則免附)
5.外籍配偶居留證(無則免附)
6.農會存摺或郵局存摺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承辦人分機:154)
1. 受照顧者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ADL經評估為失能等級7級以上,且其由家人實際照顧,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2. 照顧者應符合:
     (1)16歲以上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與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2)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 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5,000元。
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身分證、印章。
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承辦人分機:154)
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重複請領本項補助。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850元整(未達850元則按實補助),全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9萬元。
1. 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
2. 代理人之身份證、印章
3.註明入出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
4.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5.看護之身份證及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6.農會存摺或郵局存褶
老人住宅設施、設備改善
(承辦人分機:154)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中低收入戶老人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
(1) 低收入戶每戶最高額度新臺幣10萬元。
(2) 中低收入戶每戶或符合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每戶最高額度新臺幣5萬元。
(3) 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3.自有房屋者檢附建物所有權狀(無則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非自有房屋者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4.廠商施做估價單
5.施工前照片
補助公費收容安置
(承辦人分機:154)
接受收容照顧者條件: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且失能等級7級以上者。
3.領有本市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且失能等級7級以上者。
生活能自理者及失能老人,分別安置適當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護理機構。安養機構每月補助10000元;長期照護型機構每月最高補助22000元;失智照顧型機構每月最高補助25400元;護理機構、精神護理之家每月最高補助25400元。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3.體檢表
4.身障手冊(無則免附)
5.診斷證明書(申請入住護理機構需檢附)
失能、失智老人日間照顧服務
(承辦人分機:154)
本市年滿65歲以上失能或失智老人及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身體照顧服務、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3.身障手冊(無則免附)
居家服務
(承辦人分機:154)
本市年滿65歲以上失能老人及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身體照顧服務。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3.身障手冊(無則免附)
家庭托顧服務
(承辦人分機:154)
本市年滿65歲以上失能老人及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安全性照顧。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3.身障手冊(無則免附)
營養餐飲服務
(承辦人分機:154)

(一)實際居住本市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外勞看護、未領有老人特別  照顧津貼補助,並經照顧服務管理專員評估下列對象符合照顧管理評估量表(以下簡稱CMS)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

1.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2.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3.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4.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二)符合第一款者須無法自行外出購買食物,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始得接受服務:

1.單獨居住者。

2.有同住者,但同住家屬均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均無照顧能力。

3.有同住者,但家屬無法協助提供餐食或其他特殊情事需申請餐飲 服務。

1.週一至週五中午送餐到宅。
2.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者,政府負擔每餐80元服務費用;一般戶需自費每餐80元餐費。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3.身障手冊(無則免附)
交通接送服務
(承辦人分機:154)
本市年滿65歲以上中度失能者或50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經評估為中度失能者。
提供住家至醫療院所間交通接送服務,起點或迄點必須在本市境內。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3.身障手冊(無則免附)
預防老人走失愛心手鍊
(承辦人分機:154)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5歲以上且有走失之虞者。
提供預防走失手鍊乙條,以供走失時能藉以確認身份,以利尋回。
申請人及連絡人身分證印章
老人緊急救援系統
(承辦人分機:154)
1.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列冊低、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及6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獨居老人,其機組費用由臺南市政府全額補助。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為列冊低、中低收入戶及5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原住民,其機組費用由台南市政府全額補助
2.年滿60歲之一般獨居民眾及年滿55歲之一般獨居原住民,其系統連線費用自費負擔,每月新台幣457元。
在宅緊急救援通報服務。
 
公費裝設應檢附之文件:申請人及聯絡人身分證正反影本、印章及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