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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項目-社會福利資訊
 
身心障礙者福利
 
申請項目
 
申請條件
 
內容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承辦人分機:154
1.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3.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4.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1.列冊低收入戶:輕度新臺幣5,,420元/月,中度以上新臺幣9,455/月。
2.列冊中低收入戶及最低生活費2.5倍者:輕度新臺幣4,049元/月,中度以上新臺幣5,437元/月。
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須檢附資料如下: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證明及軍公教薪資證明。
(戶內人口有軍公教退休者需檢附)。
5.榮家安置之就養金或官兵俸之半年俸郵局入帳證明(戶內人口有軍公教退休者需檢附)
6.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7.限制條件:
(1) 財產(房屋+土地)不超過732萬元。
(2) 全家每人每月所得不過35,575元
(3) 存款(含有價證券)1人200萬,每加1人25萬。
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承辦人分機:154
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補助項目共173種。
2. 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辦理補助,每人每2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4項輔具補助為原則。
ê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須檢附資料如下: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14歲以下)。
3.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身分證。
4.申請人(三個月內)醫生診斷證明書。
5.申請人(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表。
ê核銷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須檢附資料如下: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核銷)。
2.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核銷)。
3.廠商開具統一發票收據正本(核銷)。
4.廠商開具保固書(核銷)。
5.代辦人須具印章、身分證(核銷)。
6.輔具照片2張(申請人須在照片內)(核銷)。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貼
承辦人分機:154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直系血親、配偶。
每人每月補貼新臺幣800元,一戶最高補貼5人,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可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逕於申請表上勾選證明)。
4.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5.有效期限之租賃契約證明。
6.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承辦人分機:154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依障別等級及全家每人每月收入予以補助。
ê身障者未滿30歲者:
1.列冊低收入戶: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100%。
2.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75%。
3.達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50%。
4.達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25%。
5.達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
ê 身障者年滿30歲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以上者:
1.列冊低收入戶: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100%。
2.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85%。
3.達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70%。
4.達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60%。
5.達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者:補助50%。
6.達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者:補助40%。
7.達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
ê家中2名上身障者經政府轉介並補助者:
1.列冊低收入戶: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100%。
2.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85%。
3.達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70%。
4.達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60%。
5.達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者:補助50%。
6.達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者:補助40%。
7.達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
註: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係依照「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辦理。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影本。
2.申請調查表。
 
ê至護理之家養護者,需檢具最近三個月內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
ê精神障礙者,需檢具臺南市精神病患病情分類及處置建議表。
ê足以證明其為低收入戶證明之相關文件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承辦人分機:154
1.購置之住宅應在臺南市,且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有之住宅。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4.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月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1.申請表。
2.本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表。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
4.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財產歸戶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各類戶籍資料清單、低收入戶證明(或可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逕於申請表上勾選選證明)各一份。
5.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6.土地及建物謄本(由區公所至地政資訊網際網路作業資訊系統取得併附於申請文件)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所有權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7.申請人本人所持本府社會局指定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8.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明書。
身心障礙證明
承辦人分機:154
1.申請對象
設籍本市之市民
1.第一次申請證明及重新鑑定應檢附相關資料至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其他各區公所社會課領取鑑定表至醫院鑑定。
相關資料:
(1) 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
(2) 身份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
(3) 個人私章。
(4) 原身心障礙證明(第一次申請者免附)。
(5) 若為代辦人辦理申請,須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2.破損及遺失檢附相關資料至區公所辦理。
相關資料:
(1) 最近3個月一吋半身照2張。
(2) 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
(3) 個人私章。
(4) 若為代辦人辦理申請,須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市府社會局辦理補換發申請。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資料如下:
1.申請人三個月內一吋照片三張。
2.申請人印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代辦人印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14歲以下者需具戶口名簿影本。
5.請持鑑定表至身心障礙指定醫療機構鑑定。
 (1).原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識別證
承辦人分機:154
1.設籍本市身心障礙者。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本人或其同一戶籍之家屬(須為同一戶籍,同戶分號者不屬同一戶籍)。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具行動不便資格:本人或其同一戶籍之家屬(須同戶籍或同址分戶皆可申請)。
2.具有汽車或機車之駕駛及行車執照者(汽車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為限;機車需註明特製車)。
3. 身心障礙證明、駕駛執照、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三證需同一戶籍。
本市身心障礙專用及一般停車格位皆半價收費。
申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須檢附資料如下: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駕駛執照正本或影本。
(需與身障者同一戶籍)。
3.行車執照正本或影本。
(需與身障者同一戶籍)。
4.全戶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
5.身障者及申請人印章、身分證。
失能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承辦人分機:154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未滿50歲之失能者、及50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者。
2.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臨時暨短期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之本市身心障礙者。
提供「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身體照顧服務」之到宅服務,依生活失能程度,每月提供居家服務。
1.身分證。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低、中低收入戶或身障津貼證明。
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承辦人分機:154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但已顧用外籍看護工,已申請居家服務及已領有政府提供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補助。
提供到宅及定點之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照顧服務費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補助90%、一般民眾補助70%
1.身心障礙者接受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未附者以一般戶計算補助金額)。
送餐服務
承辦人分機:152
未滿五十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接受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服務,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獨自居住且經評估無法自行準備餐食者。
2.未獨居惟缺乏備餐能力,且其家庭照顧者經評估無法提供餐食者。
3.經本局社工員評固有特殊情況,須以送餐服務到家者。
1.每週一至週五(或週六)提供身心障礙者午餐1餐之營養餐食並送至服務對象家中食用。
2.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者全額補助。
3. 一般戶自費。
1.申請表。
2.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
3.相關證明文件(低、中低收證明)。
4.戶口名簿。
防走失愛心手鍊
承辦人分機:154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65歲以下有走失之虞之心智障礙(含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及慢性精神病患及第一類)等類別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有申請之必要者。
 
1.申請書1份。
2.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各1份。
3. 申請人家屬或緊急聯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為協尋時提供即時之服務)
緊急救護通報系統
承辦人分機:154
未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障礙類別不含心智障礙,且未接受全日型住宿式機構照顧,經社會局評估符合下列規定者:
1.單獨居住或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
2.因生活自理能力不足,需使用本機組求救者。
當意外事件或突發疾病等狀況,按壓佩帶手腕或胸前之通報按鈕,即可連線所轄分局之勤務中心立即派員提供緊急救護服務。
ê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辦:
1.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一份或戶口名簿影本。
3.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證明文件。
4.聯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5.申請表。
ê由本局核准後,逕通知廠商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