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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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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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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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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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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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230元)。
2.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3.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369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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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全額補助、子女教育-學雜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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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印章。
2.申請人戶口名簿。
3.身心障礙證明(若戶內人口有此證明請檢附)。
4.學生證(若戶內人口有國中以上在學學生請檢附)。
5.申請人戶內人口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和商業保險保單。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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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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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列第一款、第二款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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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款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1,918元。
2.第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6,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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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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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列第二、三款低收入戶15歲以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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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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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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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列第二、三款低收入戶25歲以下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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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6,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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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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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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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每戶發給新臺幣1,000元,端午節及中秋節每戶各發給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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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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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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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未達新臺幣1,500元按實補助,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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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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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13年度為新臺幣21,345元)。
2. 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2萬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劵等)。
3. 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553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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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補助50%、子女教育-學雜費減免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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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印章。
2.申請人戶口名簿。
3.身心障礙證明(若戶內人口有此證明請檢附)。
4.學生證(若戶內人口有國中以上在學學生請檢附)。
5.申請人戶內人口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和商業保險保單。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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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春節慰問金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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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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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每戶發給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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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補助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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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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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補助80%,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者: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補助70%,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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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印章
2.申請人戶口名簿
3.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5.醫療收據(正本)
6.申請人(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7.非指定病房證明書(若因健保床滿床而住非指定病房者需檢附)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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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急難救助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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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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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7.在他縣(市)獲得職業,缺乏車資,無法前往就職。
ê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之救助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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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印章
2.申請人戶口名簿
3.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4.醫療收據(正本)或喪葬費用收據(正本)
5.戶內人口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以喪葬費用無力負擔為由申請者才須檢附)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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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承辦人分機: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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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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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ê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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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印章
2.申請人戶口名簿
3.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4.醫療收據(正本)或喪葬費用收據(正本)
5.戶內人口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以喪葬費用無力負擔為由申請者才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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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救助
(承辦人分機: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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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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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2.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3.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4.安遷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五口為限。
5.住戶淹水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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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戶口名簿
3.死亡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或火災證明書(無則免附)
4.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無則免附)
四農會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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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承辦人分機: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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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並為國民年金被保險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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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政府補助70%(1,216元),民眾自付30%(521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倍者:政府補助55%(955元),民眾自付45%(782元)。
註:保費金額隨衛生利部公告保險費率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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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二、最近3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乙份(即包括本人、配偶、申請人之父母及子女、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綜合所得稅申報為申請人之扶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已除戶者,請檢附除戶謄本)。
三、全家人口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影本乙份。
2.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證明)或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乙份。
3.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乙份。
4.服刑、服役或失蹤證明。
5.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乙份。
6.在學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各乙份。
7.年滿16歲以上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8.其他:離職證明、安置機構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或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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