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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項目-社會福利資訊
 
人民團體及志願服務
 
申請項目
 
 
申請條件
 
應備文件
成立社區發展協會
(承辦人分機:155)
在區公所劃定並公告確定之組織區域範圍內,年滿20歲設籍並實際居住之居民計30人以上發起。
(有關申請表請逕向各區公所索取)
1.申請表。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發起人身分證影本。